【招标信用】关于对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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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林芝市 | 采购单位 | 对林芝市藏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信息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关于对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黑龙江壬辰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男棵街46-5号
(二)被投诉人1: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嘉龙花园5栋3单元5楼
被投诉人2:林芝市藏医院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德吉路26号
相关供应商:安徽正泽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长征南路泰和财富广场A栋写字楼602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3-17638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
四、基本情况
黑龙江壬辰贸易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3-1763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质疑函、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投诉事项2、评审过程中专家出现重大评审失误,未发现招标文件未载明哪类货物为核心产品,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却依旧继续评审,直接影响评审结果。
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评审标准有歧义。
投诉事项4、评审专家未发现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招标文件有缺陷,评审出现失误。
(二)投诉请求:
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招标文件出现重大缺陷,投诉方认为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本项目应当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投诉事项1、2、3项,都属于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根据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答复函》及证据显示,贵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获取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3-17638)采购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贵公司应当在2023年12月15日00:00分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贵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提出质疑时,已经超出了法定质疑期限。因此,投诉事项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
投诉事项4项,贵公司原质疑事项为“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投诉事项4并未提起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诉事项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我局决定贵公司对于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3-17638)的4项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
关于对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黑龙江壬辰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男棵街46-5号
(二)被投诉人1: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嘉龙花园5栋3单元5楼
被投诉人2:林芝市藏医院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德吉路26号
相关供应商:安徽正泽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长征南路泰和财富广场A栋写字楼602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3-17638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
四、基本情况
黑龙江壬辰贸易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3-1763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质疑函、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投诉事项2、评审过程中专家出现重大评审失误,未发现招标文件未载明哪类货物为核心产品,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却依旧继续评审,直接影响评审结果。
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评审标准有歧义。
投诉事项4、评审专家未发现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招标文件有缺陷,评审出现失误。
(二)投诉请求:
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招标文件出现重大缺陷,投诉方认为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本项目应当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投诉事项1、2、3项,都属于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根据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答复函》及证据显示,贵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获取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3-17638)采购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贵公司应当在2023年12月15日00:00分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贵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提出质疑时,已经超出了法定质疑期限。因此,投诉事项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
投诉事项4项,贵公司原质疑事项为“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投诉事项4并未提起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诉事项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我局决定贵公司对于林芝市藏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康复诊疗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3-17638)的4项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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