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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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拉萨市 | 采购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城关公安分局设置印刷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城财采字〔2024〕4号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XZZF-CKD-FW-2024007
二、项目名称:城关公安分局设置印刷服务定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山水印务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67号
被投诉人:西藏诚可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浙商国际西侧 7-2-12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西藏诚可达实业有限公司评标结果的合理性:专家评审在5月20日开标过程中,并未判定我公司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废标,且开标正常进行直至开标结束。在开标次日又才公布我公司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废标。我公司对公布结果进行了询问,招标公司回答是由于投标文件盖章不符合要求,并未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页面。在我公司提出质疑后,在5月29日的质疑函回复中才说明是由于P2分项报价表、P7投标函等未盖章或盖章无法辨认作为我公司废标的理由。
(二)审查情况
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P2分项报价表、P7投标函在指定盖章和签字的位置均加盖了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授权代理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单位须知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 ※15及《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盖章或者签字部分关于签章的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招标。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制作存在缺陷的问题进行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退回评审费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XZZF-CKD-FW-2024007
二、项目名称:城关公安分局设置印刷服务定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山水印务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67号
被投诉人:西藏诚可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浙商国际西侧 7-2-12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西藏诚可达实业有限公司评标结果的合理性:专家评审在5月20日开标过程中,并未判定我公司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废标,且开标正常进行直至开标结束。在开标次日又才公布我公司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废标。我公司对公布结果进行了询问,招标公司回答是由于投标文件盖章不符合要求,并未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页面。在我公司提出质疑后,在5月29日的质疑函回复中才说明是由于P2分项报价表、P7投标函等未盖章或盖章无法辨认作为我公司废标的理由。
(二)审查情况
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P2分项报价表、P7投标函在指定盖章和签字的位置均加盖了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授权代理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单位须知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 ※15及《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盖章或者签字部分关于签章的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招标。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制作存在缺陷的问题进行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退回评审费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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