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对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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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林芝市 | 采购单位 | 林芝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关于对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四川逸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景二路 155 号1 栋 1409号
(二)被投诉人1:中共林芝市委组织部
地址:中共林芝市委组织部
被投诉人2: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林芝市八一大街10号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0145
三、项目名称
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
四、基本情况
四川逸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中共林芝市委组织部、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就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014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处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根据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质疑的回复函,我司对该回复函的内容不满意我司投诉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不严谨,不专业,对招标文件理解不当排斥我司投标文件,将我司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之一。
(二)投诉请求:
请求贵单位对该此招标内容做出核查,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公布所有供应商的评审情况表。对于此次废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请求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书面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共林芝市委组织部、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回复函》及相关证据显示,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及“符合评审表”中明确,采购项目符合性要审查“供货要求”,且一般投标文件中会明确需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有关承诺,若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无明确要求的,投标人也应当知道需对于符合性审查事项需提供“承诺函”的事实。本次投诉人四川逸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清楚或认为其已经响应其他参数已就供货要求进行响应的事实并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一般事务逻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及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要求,评标委员会决定四川逸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作出承诺或响应性的其他资料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所以予以废标处理,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0145)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关于对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四川逸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景二路 155 号1 栋 1409号
(二)被投诉人1:中共林芝市委组织部
地址:中共林芝市委组织部
被投诉人2: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林芝市八一大街10号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0145
三、项目名称
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
四、基本情况
四川逸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中共林芝市委组织部、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就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014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处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根据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质疑的回复函,我司对该回复函的内容不满意我司投诉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不严谨,不专业,对招标文件理解不当排斥我司投标文件,将我司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之一。
(二)投诉请求:
请求贵单位对该此招标内容做出核查,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公布所有供应商的评审情况表。对于此次废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请求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书面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共林芝市委组织部、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回复函》及相关证据显示,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及“符合评审表”中明确,采购项目符合性要审查“供货要求”,且一般投标文件中会明确需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有关承诺,若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无明确要求的,投标人也应当知道需对于符合性审查事项需提供“承诺函”的事实。本次投诉人四川逸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清楚或认为其已经响应其他参数已就供货要求进行响应的事实并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一般事务逻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及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要求,评标委员会决定四川逸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作出承诺或响应性的其他资料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所以予以废标处理,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西藏林芝市人才公寓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0145)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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