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桑珠孜区教育局2024-20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项目二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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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日喀则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桑珠孜区教育局2024-20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桑珠孜区教育局2***24-2***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项目二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桑财购〔2***24〕3号
投诉人: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与天翔街交角处G3 商业座1层 B128号房
委托代理人:刘鸿娇
被投诉人:西藏百桀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西路德康花园6栋3号
委托代理人:罗女士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部分法律已废止,西藏百桀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此次项目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百桀德公司”)于2***24年7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更正公告未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上发布,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事实: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为《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正公告仅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违背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项“3、本项目各项公告在以上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该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投诉事项2: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质疑百桀德公司未对质疑事项1作出实质性回复,没有合理说明,且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答非所问。
事实: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前后不一致,百桀德公司违法增加资格条款。”并未质疑不应设置相关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的设置存在违法情形。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并无异议,但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该条件的设置应当在公告“特定资格条件”一栏中体现,而非百桀德公司私自增设“其他资格要求”,致使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2.1.1前附表)与招标文件(3.3.1资格审查)中的资格要求前后不一,评判标准存异。百桀德代理机构未对该质疑事项进行充分理解,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3,百桀德公司于2***24年7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删除采购清单部分内容,并明确“因不影响投标人标书制作,故开标时间不延期”。采购清单为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采购清单的变更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百桀德公司该行为武断且枉顾事实。
事实: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24年8月1日9时3***分,我公司于2***24年7月24日提交质疑函,代理机构于2***24年7月3***日回复并发布更正公告,距离开标不足两日。代理机构于开标前两日修改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且不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武断且罔顾事实,删除将近一页的清单内容,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清单报价及项目利润的分析评估,进而影响投标总报价(含税全包价)的分析决定,造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技术偏离表及整体投标文件的修改,严重影响投标文件的制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请求:为保证本项目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投标权益,请求财政部门严肃处理代理机构未依法编制招标公告、未依法发 布更正公告、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责任的违法行为;请求采 购人、代理机构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维护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
二、审查情况
审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依法于2***24年8月1日分别向日喀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了《关于暂停桑珠孜区教育局2***24-2***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对本项目发布媒介上发布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百桀德公司于2***24年 7 月 11日分别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了“桑珠孜区教育局2***24-2***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采购项目编号:GZFCG2***24-21566,包号:GZFCG2***24-21566-******2。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24年8 月 1 日 9 时 3***分。百桀德代理机构于2***24年 7 月3***日,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了桑珠孜区教育局2***24-2***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项目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1.更正招标文件2.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删除二标段清单价为***元,有歧义部分”。经查证,确未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同时发布此更公告。
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的资格审查中有一项“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一标段:投标人需提供夏季、冬季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二标段:投标人需提供床上用品(棉絮、褥子、枕芯、枕套、被套、床单、枕巾)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招标公告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却并未写明此项要求,存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不一致。关于百桀德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设立其他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百桀德公司将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与采购标的的质量有直接关系,且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不属于“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故将这一要求设为“项目其他要求资格”,并不为违法。
经与桑珠孜区教育局、百桀德公司确认,并核实了财政预算评审报告,二标段清单中桑珠孜第一中学并无采购需求,评审的单价确为***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百桀德公司按照评审报告将其放入清单中并无不妥,在收到质疑后将该部分删除,该处报价***元和删除不报其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影响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清单报价。
证据目录:详见附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决定:
①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百桀德公司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依法采购工作能力,决定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将人员培训的情况7日内报送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
②安排专人再次核查招标文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更正公告的内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日内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
2***24年8月8日
日桑财购〔2***24〕3号
投诉人: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与天翔街交角处G3 商业座1层 B128号房
委托代理人:刘鸿娇
被投诉人:西藏百桀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西路德康花园6栋3号
委托代理人:罗女士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部分法律已废止,西藏百桀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此次项目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百桀德公司”)于2***24年7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更正公告未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上发布,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事实: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为《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正公告仅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违背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项“3、本项目各项公告在以上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该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投诉事项2: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质疑百桀德公司未对质疑事项1作出实质性回复,没有合理说明,且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答非所问。
事实: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前后不一致,百桀德公司违法增加资格条款。”并未质疑不应设置相关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的设置存在违法情形。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并无异议,但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该条件的设置应当在公告“特定资格条件”一栏中体现,而非百桀德公司私自增设“其他资格要求”,致使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2.1.1前附表)与招标文件(3.3.1资格审查)中的资格要求前后不一,评判标准存异。百桀德代理机构未对该质疑事项进行充分理解,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3,百桀德公司于2***24年7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删除采购清单部分内容,并明确“因不影响投标人标书制作,故开标时间不延期”。采购清单为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采购清单的变更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哈尔滨伊嘉沃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百桀德公司该行为武断且枉顾事实。
事实: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24年8月1日9时3***分,我公司于2***24年7月24日提交质疑函,代理机构于2***24年7月3***日回复并发布更正公告,距离开标不足两日。代理机构于开标前两日修改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且不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武断且罔顾事实,删除将近一页的清单内容,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清单报价及项目利润的分析评估,进而影响投标总报价(含税全包价)的分析决定,造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技术偏离表及整体投标文件的修改,严重影响投标文件的制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请求:为保证本项目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投标权益,请求财政部门严肃处理代理机构未依法编制招标公告、未依法发 布更正公告、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责任的违法行为;请求采 购人、代理机构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维护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
二、审查情况
审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依法于2***24年8月1日分别向日喀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了《关于暂停桑珠孜区教育局2***24-2***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对本项目发布媒介上发布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百桀德公司于2***24年 7 月 11日分别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了“桑珠孜区教育局2***24-2***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采购项目编号:GZFCG2***24-21566,包号:GZFCG2***24-21566-******2。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24年8 月 1 日 9 时 3***分。百桀德代理机构于2***24年 7 月3***日,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了桑珠孜区教育局2***24-2***25学年学校“三包”物资政府采购项目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1.更正招标文件2.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删除二标段清单价为***元,有歧义部分”。经查证,确未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同时发布此更公告。
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的资格审查中有一项“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一标段:投标人需提供夏季、冬季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二标段:投标人需提供床上用品(棉絮、褥子、枕芯、枕套、被套、床单、枕巾)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招标公告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却并未写明此项要求,存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不一致。关于百桀德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设立其他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百桀德公司将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与采购标的的质量有直接关系,且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不属于“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故将这一要求设为“项目其他要求资格”,并不为违法。
经与桑珠孜区教育局、百桀德公司确认,并核实了财政预算评审报告,二标段清单中桑珠孜第一中学并无采购需求,评审的单价确为***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百桀德公司按照评审报告将其放入清单中并无不妥,在收到质疑后将该部分删除,该处报价***元和删除不报其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影响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清单报价。
证据目录:详见附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决定:
①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百桀德公司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依法采购工作能力,决定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将人员培训的情况7日内报送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
②安排专人再次核查招标文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更正公告的内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日内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财政局(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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