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对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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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林芝市 | 采购单位 | 林芝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对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2区6栋1单元402
(二)被投诉人1: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被投诉人2: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古泽安置小区临街商铺23 号
相关供应商: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0697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
四、基本情况
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编号:GZFCG2024-20697)作出的质疑情况处理表,于2024年07月0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06月24日在收到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向我公司发出质疑回复函,并未给我公司对该质疑回复的机会,就自行废标。
事实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06月27日出具的该项目质疑处理情况表中第3条“对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本次投标无效处理”该表上只有三位评审专家签字,业主也并未签字,故该表无效。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7人(邱其阶、黄大星、张朝斌、程少辉、周新利、赖小军、刘善勇)该质疑处理情况汇总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只有程少辉、周新利、刘善勇三位成员签字,业主代表未签字。
二、投诉请求:
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处理情况表应做无效处理。
六、投诉调查情况
我局为积极响应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投标人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疑惑进行解答或处理,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调查情况如下:
1、经我局核实2024年06月27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审专家(林芝市人员:程少辉、周新利、刘善勇三位专家)对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质疑内容进行了复核,本项目《质疑处理情况汇总表》仅有该项目评审专家刘善勇、周新利和程少辉的意见未见邱其阶、黄大星、张朝武和赖小军四位其他评审专家对于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未响应事宜的独立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内容无法得出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响应的专业意见。因此,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处理情况表视为无效处理。
2、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中林芝市人员进行复核,因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质疑的是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中标候选人单位,因此复核过程中不涉及需要要中标候选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政府采购是采购人主导的活动,供应商并非该程序的主导主体,针对程序提出的投诉也应当有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答复即可。故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我局核查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及《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的公告,未发现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做出书面决定或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中标候选人的相关决定,因此,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项不成立。
4、我局于2024年08月06日下发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招标代理公司于2024年08月16日再次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本项目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协助答疑的回复。原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2.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四)’未填写投标产品型号,不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详见附件一)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编号:GZFCG2024-20697)投诉事项予以驳回。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无效,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另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我局根据《林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林芝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财采办[2024]01号)文件要求,将在年底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08月20日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2区6栋1单元402
(二)被投诉人1: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被投诉人2: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古泽安置小区临街商铺23 号
相关供应商: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0697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
四、基本情况
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编号:GZFCG2024-20697)作出的质疑情况处理表,于2024年07月0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06月24日在收到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向我公司发出质疑回复函,并未给我公司对该质疑回复的机会,就自行废标。
事实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06月27日出具的该项目质疑处理情况表中第3条“对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本次投标无效处理”该表上只有三位评审专家签字,业主也并未签字,故该表无效。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7人(邱其阶、黄大星、张朝斌、程少辉、周新利、赖小军、刘善勇)该质疑处理情况汇总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只有程少辉、周新利、刘善勇三位成员签字,业主代表未签字。
二、投诉请求:
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处理情况表应做无效处理。
六、投诉调查情况
我局为积极响应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投标人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疑惑进行解答或处理,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调查情况如下:
1、经我局核实2024年06月27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审专家(林芝市人员:程少辉、周新利、刘善勇三位专家)对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质疑内容进行了复核,本项目《质疑处理情况汇总表》仅有该项目评审专家刘善勇、周新利和程少辉的意见未见邱其阶、黄大星、张朝武和赖小军四位其他评审专家对于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未响应事宜的独立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内容无法得出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响应的专业意见。因此,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处理情况表视为无效处理。
2、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中林芝市人员进行复核,因西藏江韵商贸有限公司质疑的是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中标候选人单位,因此复核过程中不涉及需要要中标候选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政府采购是采购人主导的活动,供应商并非该程序的主导主体,针对程序提出的投诉也应当有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答复即可。故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我局核查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及《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的公告,未发现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做出书面决定或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中标候选人的相关决定,因此,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项不成立。
4、我局于2024年08月06日下发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招标代理公司于2024年08月16日再次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本项目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协助答疑的回复。原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西藏九重关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2.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四)’未填写投标产品型号,不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详见附件一)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芝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编号:GZFCG2024-20697)投诉事项予以驳回。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无效,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另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我局根据《林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林芝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财采办[2024]01号)文件要求,将在年底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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