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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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林芝市 | 采购单位 |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华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6幢一单元10层2号
(二)被投诉人: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幸福小区C3区-1栋三单元102室
(三)相关当事人: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3032
三、项目名称
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四、基本情况
西藏华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不满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P25资格审查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023-2024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P30商务部分“公司业绩”的数量要求违法。
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P30商务部分“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的评审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既是注册会计师又是高级会计师,超出了本项目的实际需求。
投诉事项4:
本项目《招标文件》P30商务部分“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的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此项要求违法。
投诉事项5:
本项目《招标文件》P33商务部分“项目车辆配备”的评审标准中要求车辆在投标单位名下,此项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六、投诉请求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七、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等相关资料,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一:要求供应商提供2023年-2024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政策要求,同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4号)文件已废止。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业绩要求为提供类似的业绩,并没有指定提供绩效评价业绩,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三:
经调查研判,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既是注册会计师又是高级会计师为商务部分加分项,符合本项目实际,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主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四:要求本项目配备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五:商务部分“项目车辆配备”,该项为商务加分项,经研判符合项目实际。
主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八、处理决定
我局现作出如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06日
(一)投诉人:西藏华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6幢一单元10层2号
(二)被投诉人: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幸福小区C3区-1栋三单元102室
(三)相关当事人: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3032
三、项目名称
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四、基本情况
西藏华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不满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P25资格审查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023-2024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P30商务部分“公司业绩”的数量要求违法。
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P30商务部分“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的评审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既是注册会计师又是高级会计师,超出了本项目的实际需求。
投诉事项4:
本项目《招标文件》P30商务部分“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的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此项要求违法。
投诉事项5:
本项目《招标文件》P33商务部分“项目车辆配备”的评审标准中要求车辆在投标单位名下,此项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六、投诉请求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七、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等相关资料,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一:要求供应商提供2023年-2024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政策要求,同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4号)文件已废止。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业绩要求为提供类似的业绩,并没有指定提供绩效评价业绩,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三:
经调查研判,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既是注册会计师又是高级会计师为商务部分加分项,符合本项目实际,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主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四:要求本项目配备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五:商务部分“项目车辆配备”,该项为商务加分项,经研判符合项目实际。
主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八、处理决定
我局现作出如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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