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阿里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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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阿里地区 | 采购单位 | 阿里地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阿里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阿里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告
相关当事人:北京新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3层0301号内3203
法定代表人:牟 磊
一、事实依据
我局在处理噶尔县细微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一期(三次)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1663)投诉事项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的行为,具体相见该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阿财采处字〔2024〕7号),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调查底稿、询问笔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函、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处罚结果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阿里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阿财字〔2024〕20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10月12日向本机关反馈有关回复意见,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经本机关研究认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回复意见不予采纳。对本机关处罚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予北京新梁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148300×8‰)17186.4元(壹万柒仟壹佰捌拾陆圆肆角)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相关当事人:北京新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3层0301号内3203
法定代表人:牟 磊
一、事实依据
我局在处理噶尔县细微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一期(三次)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1663)投诉事项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的行为,具体相见该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阿财采处字〔2024〕7号),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调查底稿、询问笔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函、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处罚结果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阿里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阿财字〔2024〕20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10月12日向本机关反馈有关回复意见,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经本机关研究认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回复意见不予采纳。对本机关处罚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予北京新梁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148300×8‰)17186.4元(壹万柒仟壹佰捌拾陆圆肆角)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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