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桑日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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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山南市 | 采购单位 | 桑日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桑日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桑日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4-23732
二、项目名称
桑日县县域医共体信息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成都宏创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8号附OL-07-202406110号
被投诉人: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南市海思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遂于2024年12月5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称:招标文件评审程序报价分值低于总分值的30%,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笔记本电脑参数:屏幕尺寸:≥13.0英寸,内存:≥16GB,硬盘:≥512G,没有进行实质性相应要求。并提出诉求:请求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调整评标标准,重新审视该技术参数要求。
五、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6日,我局向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达《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就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同时,我局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了认真核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程序报价分值低于总分值的30%,违反了相关规定。
该项目采购需求虽有货物,但是服务类的资金比例远高于货物类的资金比例,属于服务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该项目价格分值为10分,符合规定要求。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笔记本电脑参数:屏幕尺寸:≥13.0英寸,内存:≥16GB,硬盘:≥512G,没有进行实质性相应要求。
经查,本次采购需求的笔记本仅1台,不属于《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中的批量集中采购。《关于更新中央国家机关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通知》(国机采〔2024〕7号)文件中指出,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时,请严格遵守财库〔2023〕30号文件要求。
六、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结果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桑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桑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桑日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4-23732
二、项目名称
桑日县县域医共体信息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成都宏创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8号附OL-07-202406110号
被投诉人: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南市海思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遂于2024年12月5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称:招标文件评审程序报价分值低于总分值的30%,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笔记本电脑参数:屏幕尺寸:≥13.0英寸,内存:≥16GB,硬盘:≥512G,没有进行实质性相应要求。并提出诉求:请求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调整评标标准,重新审视该技术参数要求。
五、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6日,我局向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达《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就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同时,我局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了认真核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程序报价分值低于总分值的30%,违反了相关规定。
该项目采购需求虽有货物,但是服务类的资金比例远高于货物类的资金比例,属于服务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该项目价格分值为10分,符合规定要求。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笔记本电脑参数:屏幕尺寸:≥13.0英寸,内存:≥16GB,硬盘:≥512G,没有进行实质性相应要求。
经查,本次采购需求的笔记本仅1台,不属于《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中的批量集中采购。《关于更新中央国家机关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通知》(国机采〔2024〕7号)文件中指出,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时,请严格遵守财库〔2023〕30号文件要求。
六、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结果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桑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桑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桑日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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