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对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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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西藏 林芝市 | 采购单位 | 林芝市城市管理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0 关于对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投诉
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八一国际广场B栋10层
(二)被投诉人1: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2-5-3-101
被投诉人2: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相关供应商: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垃圾处理厂附近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3408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
四、基本情况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就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340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参与本项目(三次)的投标活动并作为中标单位中标。
投诉事项2:采购人林芝市城市管理局和代理机构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为非法供应商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本项目“保驾护航”。
(二)投诉请求:
1、请财政部门取消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根据其在本项目(一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的事实,将其依法依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监督检查采购人林芝市城市管理局和代理机构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本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在2024 年11 月26日受到行政处罚,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的资格要求。对此,首先需明确的是本采购项目开标时间为 2024 年11 月18 日09 时40分,而中标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26 日,也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资格条件时该公司并无行政处罚事项,当时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满足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因此该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政府采购过程应当公开、公正,不能以未来或者以往的其他事项认定供应商的资格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首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存在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更不能基于供应商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对其进行排斥。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文件审查供应商资格并未违反规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内容,投诉人应当对其投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本投诉事项投诉人仅提供其推测事实并未提供构成投诉事项成立的其他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缺乏证据,投诉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3408)投诉事项1、2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八一国际广场B栋10层
(二)被投诉人1: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2-5-3-101
被投诉人2: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相关供应商: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垃圾处理厂附近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3408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
四、基本情况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就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340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参与本项目(三次)的投标活动并作为中标单位中标。
投诉事项2:采购人林芝市城市管理局和代理机构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为非法供应商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本项目“保驾护航”。
(二)投诉请求:
1、请财政部门取消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根据其在本项目(一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的事实,将其依法依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监督检查采购人林芝市城市管理局和代理机构西藏德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本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在2024 年11 月26日受到行政处罚,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的资格要求。对此,首先需明确的是本采购项目开标时间为 2024 年11 月18 日09 时40分,而中标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26 日,也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资格条件时该公司并无行政处罚事项,当时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满足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因此该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政府采购过程应当公开、公正,不能以未来或者以往的其他事项认定供应商的资格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首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存在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更不能基于供应商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对其进行排斥。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文件审查供应商资格并未违反规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内容,投诉人应当对其投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本投诉事项投诉人仅提供其推测事实并未提供构成投诉事项成立的其他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缺乏证据,投诉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3408)投诉事项1、2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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