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项目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西藏拉萨市
发布日期: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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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西藏 拉萨市 |
采购单位 |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招标代理机构 |
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项目合同公示
(招标编号:HYXZZB-GC2024077)
一、内容:
一、合同编号:详见附件
二、合同名称:详见附件
三、项目编号:HYXZZB-GC2024077
四、项目名称: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项目
五、合同主体:详见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详见附件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2-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2-31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西藏拉萨市纳金路70号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盛域滨江别墅区10幢5号
联系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入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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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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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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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
项目
发包人: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承包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4年 )月31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
项目
发包人: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承包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4年/月3日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 发包人(全称):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承包人(全称):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
|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 一、工程概况 | |
| |
| 2.工程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 1.工程名称: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项且 |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拉发设L20241361号 | |
| 4.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 5.工程内容: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 |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
| 附属工程等 | 本项包工包料,包括档案楼工程,办公楼改造工程, |
| 二、合同工期 | |
|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 年_1二月_3)二日。 |
| |
| 计划峻工日期: 2025 计划工期; (120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要求,并验 | |
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付款形式
4.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玖万壹
仟肆佰贰拾伍元伍角整_(¥***.50 元)。
4.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提示: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
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4.3合同付款方式:
4.3.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RMB:
897427.65 元。)大写;(捌拾玖万柒仟肆百贰拾柒块陆毛伍)
(1)乙方提供开工报告原件一份。
(2)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一份。
(3)付款申请原件一份。
4.3.2主体框架楼完成,乙方提供下列材料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本合同总价的40%,即(RMB:1196570.2元。);(壹百壹拾玖万陆仟伍佰柒拾
块零贰)
(1)乙方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
(2)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一份。
(3)付款申请书原件一份。
4.3.3、甲方应于本项目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如下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7>%,计人民币<¥807684.885>元,大写:<捌拾万零柒
仟陆佰捌拾肆块捌毛捌分伍>。
(1)付款申请书原件一份。
(2)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一份。
(3)甲方签署的项目验收报告一份。
4.3.4甲方应于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并收到乙方如下文件7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计人民币<¥89742.77>元,大写:<捌万
玖仟柒佰肆拾贰元柒角柒分>。
(1)付款申请书原件一份。
(2)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一份。
(3)甲方签署的项目验收报告一份。
4.3.5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树街支行>
户名:<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账号:<0200213319200010475 >
4.4、合同价格调整
4.4.1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1)法律、行政法规、税率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格;
(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
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调整并导致费用增减;
(4)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如下工程变更导致赀用增减;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某项工作;
(b)追加额外工作或取消合同中某项工作;
(c)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d)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e)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f)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变化;
(5)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
(6)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调整;
(7)调整暂列金额;
(8)使用替代材料、设备;
(9)由于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不准确导致费用增减:
(10)其他可调整合同价格的因素。
4.4.2发生必须实施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定额、费用范围以外或不明确的
工程量,以及需澄清与明确的措施费用和有关内容以经济签证形式进行确
认。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进行经济签证情形时,由乙方事前向甲方提
出,甲方代表组织乙方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及工程师签字同
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4.3经确定的合同价格调整应在次后的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孟培
o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7.1.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
7.1.2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有权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金
额作为违约金。
7.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7.2.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并确保工程
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7.2.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
7.2.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
故
7.2.4乙方应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有权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贲任。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贵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
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乙方承诺具备必要资质及技
术能力,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若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现乙方存在分包转包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
全部已收价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合同总
价款5%的违约金。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
失的,还应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8.2、施工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忠实勤勉履
行合同。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每延迟1日,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葺O5%支付违约金;如乙方任一阶段
工作迟延超过1周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
部巳收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同时该等解除并
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因乙方违反本条
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
的实际损失。
8.3、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质保期内,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本
合同项下的服务(包括质保期服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
外,每迟延一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金额的捌05眺支付违约金。
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累计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
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违约金不足以
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8.4、质保期内,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经甲
方催告仍不提供服务或无法解决具体问题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
方进行紧急处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本条
8.3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8.5、除非甲方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继
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8.5、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验收或拨付款项,造
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按照本合同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同时
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8.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
他有关秘密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
还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
失的,违约一方还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另一方有权单方
面解除合同。
九、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9.1、本项目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
甲方所有。
9.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方
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
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4、乙方保证本项目实施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以及最终完成的项
目成果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技术等存
在权利瑕疵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当立即进行妥善处
理,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
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
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蠢3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
方,并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
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
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30日或以上时,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保密
11.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
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编制的
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
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
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
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
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
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1.2、乙方不得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乙方不
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
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
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材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
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乙方期间
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贵任,
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1.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
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乙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义务的人处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
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1.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
一切损失。
11.5、本保密条款永久有效,及时合同终止或解除亦不影响保密条款
的效力。
第十二条风险转移
12.1、工程初验合格之前,工程的所有意外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验收
合格移交甲方之后,工程的所有意外风险由甲方承担。
意外风险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原因而致使工程主体、设备
或元器件等毁损灭失的意外事件造成的风险;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
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
它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
义务。
14.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
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
响。
14.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更改,均须经合
同双方书面确认。
14.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
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
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
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4.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
伙、代理关系。
14.8、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
订及其内容。
14.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
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
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
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
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
戳为准。。
十五、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207Y 年|月歹⑦ 日签订。
十六、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签订。
十七、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
7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 合同签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协调解决。
十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
人执贰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章)
程
承包人:
听汾
中国通信建设第函工程局
有限公司黪章)
公安
爻
法定代表人或其鸳托代理入 Eu7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签字)
反扌式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Sq0|o043320xb1
地 址 抄料减知挚哮铁蓝
邮政编码:βoo0o
环
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2101115296P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大楼一、
二、三层
邮政编码: 710119
法定代表人:王世勇 法定代表人: 李树森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树街支行
账 号: 账 号:0200213319200010475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l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报价
函及报价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成交)的函件。中
标(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成
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函。
1.1.1.5 报价函附录:指附在报价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报价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
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全权负贵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
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
占地。
1.1.4 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报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
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贵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
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
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
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
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
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
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
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
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
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
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
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贲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
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
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
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
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
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贲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
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
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
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
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
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
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
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
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
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
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
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
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
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贲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
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
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
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
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
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
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贲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
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
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
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
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贵组织
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
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
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
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
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
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
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
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
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
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
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
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贵
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
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
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
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巳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
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
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
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
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
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猩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脸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脸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赀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
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笫9.2款约定的变更
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
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
理:
(1)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
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笫3.5款商定或确定
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
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
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
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
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
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
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
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
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
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
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
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
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
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
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
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
而调整。
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
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
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
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
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
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
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
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
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贲任
缺陷贲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贲任期内,巳交付的工程由
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
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2.2 保修贲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
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
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
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
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
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
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
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
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
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
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
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
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
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
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
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
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
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
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
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
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
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
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
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贲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
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
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
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
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
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
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
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
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笫17
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 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
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
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迫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
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
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
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
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
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
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
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
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l. 一般约定
1.l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O
1.1.2.3承包人: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O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 张孟培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信京建安B(2021)00388
注册证书编号: 京1112020202100533
1.1.2.5 监理人: 隅习迢1邻项?豇有女仕闷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贲任期: 24 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同通用合同条款,无另外约定 O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
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
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提供图纸时间:_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
o
发包人提供图纸份数: 4份。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O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5)其他约定:
0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时问: 开工通知中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O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_见.GB/T 50319-2013 Q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笫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
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_7日内到职。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
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
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未探明的高度超过3m的溶洞、大于5立方米
孤石、废弃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国家标准的幅射物_。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时间: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_。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前7天_。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时间:开
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_当发
生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情况后7天内。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7天
O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指:持续3天的大雨(降雨量>25mm/d);持续3天
的大雪(降雪量>4mm/d):台风_。(技地域逃用)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
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
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合同价款的0.2%/d;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 o
7. 工程质量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48小
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
9. 变更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 o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计量方法:本项目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施工过
程中不计量。
计量周期: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的额度:无预付款。
预付办法: 承包人提交了等额的预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_。
预付款扣回:工程结算时扣回预付款。
10.3 工程进度付款(适用于计划工期小于5个月项目)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O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O
10.4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额度:合同价款的3%。
质量保证金提供方式: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须提供发包人认可的质量保
证金保函。
10.5 竣工结算
10.5.1 竣工结算价格调整: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 0
10.5.2 竣工付款申请单
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O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_。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
0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14天时,按同期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及逾期支付时间(实际逾期天数减14夭)
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_。
11.3 竣工和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无另外约定 0
11.4 试运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无另外约定。
12. 缺陷贲任与保修责任
12.2 保修贲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执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详见合同附件《质量保
修书》
Q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本工程 投保 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
险,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承包人
O
(2)投保内容:民工一切保险、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运至施
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所投的
保险。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期限:一年 0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
其他不可抗力:无
O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同通用合同条款,无另外约定。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
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争议评审
17.3.1 争议评审:本项目不采用争议评审
O
(三) 合同附件格式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躺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月日
签定编号为 的《 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扩建项
目 》(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保证金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
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贵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贲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
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3%数额为
89742.77元(大写 捌万玖仟柒佰肆拾贰元柒角柒分 ),币种为
人民币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贵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
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
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贵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
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
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
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
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贵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
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贵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贲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贲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
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
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贲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贲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贲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
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
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
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贵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
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贵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第五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呷公章
保修书(格式适用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承包人(全称):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
管理所档案室扩建项目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
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3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O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贲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倏事项:对豕痒吹目奎卵像修
qy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
为施工合同附件湛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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荏买
ll
发 包 人
怨艰 II
终章):
承 包 人(公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鋈
求
q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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