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芒采[2025]001号)

所属地区:西藏昌都市 发布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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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西藏 昌都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芒康县2025年教育局“三包”及营养改善物资采购项目五标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芒采[2025]001号
投诉人:昌都市东女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经济开发区A区医创园一号楼二楼201T
法定代表人:邓红跃
委托代理人:吴春桃
被投诉人1:西藏方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康江民居5栋704室
被投诉人2:西藏智攀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康桑花园公寓2单元B2-7
投诉人对芒康县2025年教育局“三包”及营养改善物资采购项目五标包(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4487-005)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法律法规,于2025年03月12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西藏方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质疑回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恶意诽谤、恐吓。
    2.投诉西藏智攀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主体资格
(二)投诉请求
1.对西藏方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质疑回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恶意诽谤、恐吓的行为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西藏智攀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主体资格,按照招投标法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二、审查情况
经查,被投诉人西藏方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关于投诉内容1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以及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不存在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况。因此我局认为质疑函的回复在合理范围。但质疑回复函存在法律条文引用不全,引起投诉人误解的问题,被投诉人应对投诉人作出解释。
关于投诉内容2,我局在收到投诉人的补送资料后,已根据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资料认为投诉内容2不成立。
经查证被投诉人西藏智攀商贸有限公司具备投标主体资格,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投诉内容1不成立。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仅需货物制造商属于货物对应企业行业相符的中小企业即可,不要求供应商也属于该货物对应企业行业相符的中小企业,本项目中招标文件未在主体资格部分要求供应商经营范围必须属于制造或批发业,而投诉材料所述采购物品所对应企业行业应属于制造或批发业应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之要求,且该要求只为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要求,并非对投标企业资格之要求,故投诉材料要求供应商也应属于中小企业没有法律依据,故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2不成立,西藏智攀商贸有限公司中标有效。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康县财政局
(县采购办)
                         202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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