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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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西藏 拉萨市 | 采购单位 | 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城关公安分局警用装备采购(二次)(第三标包)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城财采字〔2025〕2号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
项目编号:GZFCG2025-26972
二、项目名称:城关公安分局警用装备采购(二次)(第三标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瀚宇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2幢2单元222号房
被投诉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制暴器多场景用途的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关于制暴器状态显示的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关于催泪弹一弹一发的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关于多场景制暴器相关参数提供公安部或武器装备监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技术响应部分评分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未经过合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
项目编号:GZFCG2025-26972
二、项目名称:城关公安分局警用装备采购(二次)(第三标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瀚宇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2幢2单元222号房
被投诉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制暴器多场景用途的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关于制暴器状态显示的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关于催泪弹一弹一发的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关于多场景制暴器相关参数提供公安部或武器装备监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技术响应部分评分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未经过合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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