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西藏昌都市 发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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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西藏 昌都市 采购单位 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招标代理机构 西藏立昂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所需物资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芒采[2025]003号
投诉人:昌都市林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昌都印象2栋10楼1号
邮编:854000
法定代表人:吕定林
主要负责人:吕定林
被投诉人1:西藏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所在地址:西藏昌都市芒康县
邮编:854000
被投诉人2:西藏立昂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明珠苑6栋601号
邮编:854000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投诉人对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所需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6916)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于2025年07月1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采购人违规废标。
2.若招标文件的确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属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编制招标文件错误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应当对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二)投诉请求
本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废标情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若确属废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赔偿经济损失,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对采购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审查情况
经查,被投诉人西藏立昂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关于投诉内容1的回复,关于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所需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6916)废标的原因为采购文件中的风力灭火器指定品牌为“斯蒂尔BR600风力灭火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应依法废标;但招标文件中针对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备注中写明“上述采购需求中所列的参数若指向了唯一的品牌或型号,只指‘或参考与’‘或等同于’的意思,不对品牌或产地作相应限制”则说明投标商可参照该品牌的质量参数进行投标。由此看招标文件存在问题,虽然备注解释对招标项目技术需求进行了解释,但“斯蒂尔BR600风力灭火器”品牌的指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对评标的公平性存在潜在影响。
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将《关于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所需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6916)》全权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事宜。此采购项目在评标时,评审专家以采购文件指定品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依法废标。昌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对代理机构西藏立昂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扣分的处罚。鉴于此次废标系因招标文件本身存在问题,评标专家依法废标,因此,关于采购人违规废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所需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6916)废标合理。本机关认定第1项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投诉人可依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投标事宜发生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调整范畴,请投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应主体进行索赔。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一)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请求1:因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将《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所需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6916)》采购先关事宜全权委托代理机构西藏立昂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此次废标决定由昌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的评审专家一致认为存在指定品牌的行为且全都作出出面说明并签字,依法废标,不存在采购人违规废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第1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人要求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请求2:鉴于被投诉人2西藏立昂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代理机构西藏立昂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不能影响招投标正常进行。
关于投诉人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请投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被投诉单位主张权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芒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芒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评审专家关于废标的情况说明
                           芒康县财政局
(县采购办)
                         2025年07月28日详情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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