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自治区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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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西藏 日喀则市 | 采购单位 |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自治区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5年7月,西藏自治区飞行检查组对市藏医院、市妇保医院、市藏康医院、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分店、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店、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青岛路分公司、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北路分公司、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路分公司开展飞行检查。经查,8家定点医药机构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问题。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效震慑,经市医保局党组第11次会议研究,并向自治区医保局上报了处理意见,现将违规问题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市藏医院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综合类)第五十六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医院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72.97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二、市妇保医院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综合类)第五十六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医院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13.86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市藏康医院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综合类)第五十六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医院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83.81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四、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分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5.1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2025年9月9日至12月8日)。
五、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2.6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六、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青岛路分公司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19.89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2025年9月9日至12月8日)。
七、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北路分公司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4.74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八、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路分公司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0.45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共同建立安全健康的医保基金使用环境。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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