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自治区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所属地区:西藏日喀则市 发布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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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西藏 日喀则市 采购单位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025年自治区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2025年7月,西藏自治区飞行检查组对市藏医院、市妇保医院、市藏康医院、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分店、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店、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青岛路分公司、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北路分公司、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路分公司开展飞行检查。经查,8家定点医药机构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问题。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效震慑,经市医保局党组第11次会议研究,并向自治区医保局上报了处理意见,现将违规问题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市藏医院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综合类)第五十六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医院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72.97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二、市妇保医院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综合类)第五十六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医院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13.86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市藏康医院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综合类)第五十六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医院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83.81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四、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分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5.1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2025年9月9日至12月8日)。 五、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2.6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六、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青岛路分公司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19.89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2025年9月9日至12月8日)。 七、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北路分公司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4.74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八、西藏旭康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路分公司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日喀则市医保局责令该药店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0.45万元;约谈被检医疗机构负责人。 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共同建立安全健康的医保基金使用环境。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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