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受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材料的公告

所属地区:西藏日喀则市 发布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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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西藏 日喀则市 采购单位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报受理工作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健全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补齐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短板,切实满足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照护服务需求,提升失能群体生活质量,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26〕6号)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将首次集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二)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并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四)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含社区服务机构或者综合服务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西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西藏自治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关经营资质; 
(二)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三)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执业医师或者护士(师);
2.长期照护师(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起步阶段原则上可不作为基本条件);
(六)具有与长护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七)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能满足长护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需要,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起步阶段原则上可不作为基本条件);
(八)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九)未同时作为长护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十)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提供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并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1.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上门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居家护理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配备固定的服务技能培训场地、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持有效长期照护师(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各类护理人员数量与重度失能人员数量之比不低于1:5;优先将采用智能设备(如远程监测系统)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纳入定点管理。应自主聘用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相应的医护力量,护士应不少于1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2.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社区护理服务的,各项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准入标准,具有必要的护理服务设备设施。纳入定点的社区护理机构可在社区服务区域内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3.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 
(2)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服务专区护理床位配比应不低于1:5,各类护理人员数量与重度失能人员数量之比应不低于1:3。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2人;
(4)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
(十三)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准入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未满5年的;
7.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或者近3年内存在欺诈骗保等情形被解除过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所需提交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如有与医疗机构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当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相应材料;机构均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三)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服务场所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机构护理的,应当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申请上门护理的,应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提供工作人员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提供符合长护政策或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制度; 
(八)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九)信息系统配备相关材料。
(十)纳入定点后使用长护保险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时间
集中申报受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受理地址: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403室待遇保障科(黑龙江中路22号)
咨询电话:0892-8954770
六、审核流程
本次申报按照自愿申报、集中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核查、集体评议、公示确定、纳入定点等流程开展,将对申报机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运营规范性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市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开展长护险服务。
七、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机构须严格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成功纳入定点的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规范开展护理服务、合规使用医保基金,自觉接受医保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次为我市首次集中遴选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未申报和未纳入本次定点范围的机构,后续将根据工作安排常态化开放申报受理。
特此公告。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7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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