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招标公告】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西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西藏 日喀则市 | 采购单位 | 江孜县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江孜县环卫车辆采购项目(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江孜县人民政府
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卫国路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1日收到举报人提交的书面举报材料,反映“江孜县环卫车辆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6-35718)采购文件存在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付款方式不明确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依职权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向采购人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调阅了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前期需求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现已调查终结。
本项目于2026年9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预定于2026年9月22日9时40分举行开评标。因本机关收到相关投诉案件,已于2026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关于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的违法事实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评审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四项评分均设置了“明显缺陷”扣分条款,包含以下两种情形:①方案存在其他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等与本项目无关信息;②同一方案内同一事项前后文字、数量、要求表述相互矛盾。
关于第①种情形,该条款所指内容为“其他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等与本项目无关信息”,属于可通过客观比对予以判断的具体内容,每发现一处固定扣1分,扣至0分为止,具备细化量化特征,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定违法。
关于第②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款将本应通过澄清程序处理的“表述矛盾”直接作为扣分项,未区分文字笔误、排版疏漏与实质性逻辑矛盾,未设置任何容错区间,赋予评标委员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符合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法定要求。
(二)关于付款方式未明确载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采购清单”中“二、商务、合同主要条款”第5项仅载明“结算方式:按照中标金额及投标文件明细表进行交付,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未明确付款的具体时间节点、付款条件和付款进度。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文件仅作“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的笼统表述,未在采购需求中完整、明确地载明付款进度、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采购需求存在实质性要素缺失,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二、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一)责令采购人江孜县人民政府在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完整、明确地载明付款进度、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条件等商务实质性条款。付款期限不得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
(二)责令采购人江孜县人民政府删除或修改“同一方案内同一事项前后文字、数量、要求表述相互矛盾”的扣分条款,将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纳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澄清程序处理。
(三)责令采购人江孜县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四)本案问题系采购文件编制瑕疵,未实质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开展,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孜县财政局
2026 年10月14日
当事人:江孜县人民政府
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卫国路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1日收到举报人提交的书面举报材料,反映“江孜县环卫车辆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6-35718)采购文件存在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付款方式不明确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依职权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向采购人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调阅了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前期需求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现已调查终结。
本项目于2026年9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预定于2026年9月22日9时40分举行开评标。因本机关收到相关投诉案件,已于2026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关于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的违法事实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评审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四项评分均设置了“明显缺陷”扣分条款,包含以下两种情形:①方案存在其他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等与本项目无关信息;②同一方案内同一事项前后文字、数量、要求表述相互矛盾。
关于第①种情形,该条款所指内容为“其他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等与本项目无关信息”,属于可通过客观比对予以判断的具体内容,每发现一处固定扣1分,扣至0分为止,具备细化量化特征,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定违法。
关于第②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款将本应通过澄清程序处理的“表述矛盾”直接作为扣分项,未区分文字笔误、排版疏漏与实质性逻辑矛盾,未设置任何容错区间,赋予评标委员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符合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法定要求。
(二)关于付款方式未明确载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采购清单”中“二、商务、合同主要条款”第5项仅载明“结算方式:按照中标金额及投标文件明细表进行交付,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未明确付款的具体时间节点、付款条件和付款进度。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文件仅作“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的笼统表述,未在采购需求中完整、明确地载明付款进度、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采购需求存在实质性要素缺失,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二、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一)责令采购人江孜县人民政府在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完整、明确地载明付款进度、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条件等商务实质性条款。付款期限不得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
(二)责令采购人江孜县人民政府删除或修改“同一方案内同一事项前后文字、数量、要求表述相互矛盾”的扣分条款,将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纳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澄清程序处理。
(三)责令采购人江孜县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四)本案问题系采购文件编制瑕疵,未实质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开展,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孜县财政局
2026 年10月14日
剑鱼标讯西藏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