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日喀则市民政局关于招募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承接机构的公告

所属地区:西藏日喀则市 发布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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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西藏 日喀则市 采购单位 日喀则市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下发《西藏自治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民发〔2026〕12号)文件要求。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参与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承接我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能力评估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项目及服务内容
    (一)机构基本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西藏自治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已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二)分项要求
    1.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接我市60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通过“民政通”平台开展评估,出具客观、真实的失能等级评估报告,为消费券发放提供依据;同步完成评估数据录入民政通系统、归档及系统对接工作。
    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我市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详见《西藏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按规定核销养老服务消费券,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
    二、招募条件
    1.应依法经营,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问题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2.应具备使用“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应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5.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6.不得同时承担被服务对象的能力评估和此次消费补贴服务相关工作。
    三、申报材料
    自愿参与本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盖章纸质申报材料须扫描为PDF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一)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二)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介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五)服务机构备案项目清单。
    (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七)服务机构申报表。
    (八)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其他申报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本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首次实施期限为2026年4月至2027年3月。实施期间,服务机构均可按上述要求向***提交申报材料。
    (二)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创建账号、服务机构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认定资格、发布信息,完成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注册工作。
    (三)报名时间: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8日。
    五、相关要求
    (一)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承诺书据实开展为老服务,并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长、收费标准等。提供服务时不得随意涨价,严禁虚假服务、“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和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具备在申报区域内的全域服务能力,不得因距离等原因拒绝提供服务,避免出现老年人有服务需求但无机构承接的情况。
    (四)规范使用“民政通”平台,及时在系统内更新相关服务内容信息。
    (五)严格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调查、审核及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满足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具备的条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报送地址:***5楼(507)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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