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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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西藏 拉萨市 | 采购单位 | 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GZFCG2026-35529
二、合同名称:拉萨市林周县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GZFCG2026-35529
四、项目名称: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西藏拉萨市林周县觉旦岗路4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山南市湘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山南乃东区罗布林卡社区三楼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合同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合同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合同
服务时间:详见采购合同
服务地点: 详见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00元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9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详见合同
附件:采购合同
附件:采购合同
拉萨市林周县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
服务协议
甲方: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南市湘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司马思(身份证号:430681199003260628)
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拉萨市民政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和林
周县民政服务站建设的需要,甲方向乙方购买林周县民政工作服
务站项目,为推进项目运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协
议条款如下:
一、服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由甲方提供乡镇民政服务站的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
椅、设施设备,以及上墙制度等;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各乡镇(街
道)民政服务站的硬件建设工作,为每个民政服务站配备社工1
人,上述人员由乙方在当地招聘、管理和培养,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由乙方负担。因乙方或社工自身原因导致社工在服务过程中发
生问题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服务内容
1.协助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乡镇民政服务站的
硬件建设,选派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驻点工作;
1
2.协助乡镇民政助理员开展民政相关业务工作,为乡镇一般
居民、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儿童、残障人士及其他民政服务对
象服务。服务领域包括:
(一)面向民政服务对象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救助领域:
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对象排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政策宣传、建档访视、服务需求分析等工作;
对社会救助对象分类开展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
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儿童福利领域:主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
困境儿童开展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重点解决监护管理、心理慰
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心理健康、家
庭关系调适等服务。养老服务领域:对分散特困老人、留守老人、
独居老人、空巢老人、建档立卡贫困老人、低保老人、高龄老人
等老年人协助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
权益保障等服务。城乡社区建设领域: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支持和培育志愿者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推动
建立基层“三社联动”工作机制。
(二)聚焦基层社会治理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在乡镇党政组
织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社区乱象治理治安巡防、维稳值班等工作,
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善后等服务;配合协助有关部门
开展调查考核、统计核实等工作,助推社区减负增效;协助落实
本乡(镇)、村(社区)重大活动、民俗节庆和疫情防控等应急
事件的有关事务性安排。推进“三社联动”,孵化培育社区社会
组织,培育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基层公益慈善活动,根
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
2
会资源和各类社区主体有序参与社会服务。
(三)紧扣基层社会事务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开展婚姻、家
庭、殡仪、优抚等政策法规宣传和指导服务,倡导勤俭节约、移
风易俗的良好社会风尚;对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
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政策申请等服务;为流浪乞讨人
员特别是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瞄准群众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探索推进“村(社区)
生活服务圈”建设,积极协助推进拓展养老、托幼、家政、家教
等社区生活性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优质、专业过硬、群
众认可的社区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面向困难地区、困难
群体开展各类服务和慈善帮扶;将留守妇女等有意愿和有能力的
劳动者组织起来,培养成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通过政府购买,
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服务,完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
社区服务体系。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总周期为一年,自2026年9月20日起到2027年9月
19日止。
四、服务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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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甲方定期听取乙方汇报服务情况及进展,了解林周县民政
工作服务站服务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具体包括财务使用合规
性监督、服务方向与质量的业务指导、服务成效的监督,监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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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预乙方正常的项目及人员自主管理权限。
3.建立考核机制。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协议期间随时组织对
乙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考核,并于年中、年
末各开展一次全面考核。甲方应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完成年度
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公
示考核评估细则,考核指标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要求一致。经
考核评估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整
改后仍不达标的,或乙方履行协议期间出现重大失误并给甲方造
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向乙方询问本合同服务
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有权对其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乙方
限期整改。
5.乙方交付服务成果或申请验收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
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组织验收且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批
次服务或当期服务验收合格。
6.若乙方逾期完成服务或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整改,同一问题整改不得超过2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的,甲方有权扣除对应服务的费用,或要求乙方退还对应部分已
付费用。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的服务需求,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
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无义务无偿提供超范围服务。
(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
2.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乙方支付项目款项,若因乙方自身的原
因导致未能按时支付的,乙方自行承担。
6
3.甲方向乙方提供政策指导,在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业务部
门、相关单位对乙方工作予以支持。
4.甲方支持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民政政策要
求的前提下全权负责项目和人员管理,除非甲方监管发现乙方出
现重大失误、违法违规或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否则不得直接插
手乙方正常的项目和人员管理工作。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项目费用;
2.如甲方提出的服务内容变更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未取得
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可要求共同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乙方有权拒绝该超出范围的服务要求。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民政服务站工作人员做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和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或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义务
1.招聘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人员;
2.做好林周县民政工作服务站运营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和
绩效考核,承担甲方授权的其他工作;
3.乙方加大对社工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支持和帮助社工人
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
4.乙方及时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发放薪酬和办理“五
险”。
5.乙方应爱护办公场地的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及办公场
所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7
6.乙方要严格按甲方要求将项目款项使用于项目工作人员工
资薪酬及民政服务站运营管理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接受
甲方的监管。
7.乙方应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资料及甲方提供的所
有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仅限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目的
使用,且应对服务对象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开或用作其他用途;基于本服务
产生的所有数据、工作成果及衍生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8.乙方协助甲方制定民政工作服务站建设指引。
9.乙方应组建专业的团队负责本次服务,并保证,于本合同
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必需的一切
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
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及其
工作人员的资质文件应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乙方及其工作
人员资质文件。
10.乙方应当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完成本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
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应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完成相关工作,如乙
方转包、分包于其他第三人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出现问题乙方承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承担购买工伤等社会保险和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乙方
应对乙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和因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原因造成
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休息期
间事故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其他人为或非
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比如绑架、抢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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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乙方不得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拖欠第三方的费用,如因此
致使甲方被牵连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
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13.乙方必须依法履行其对员工的各项法律义务,应按期发放
员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伤事件等任何违法违
规情形影响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责任都由乙方承担,
若给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履约期间,乙方工
作人员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14.当甲方认定乙方工作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
方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
知起【15】日内更换该人员。乙方更换的人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且资质不得低于原派驻人员的资质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损失。
15.乙方进行服务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
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则承担违约责任。
16.乙方应自行承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以及
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新增税费、杂费;乙方确认甲方无任何代扣代
缴乙方税费的义务,税费缴纳属于乙方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法定责
任。
七、资金支付
1.协议价款为:项目总造价为大写壹佰零玖万肆仟捌佰元整
(小写人民币***.00元)。上述价款包含税金等一切因乙方
履行本合同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总
费用外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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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拨付方式:甲方按乙方项目执行进度和执行情况,凭协议
原件及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每年分三期付款:第一期付款在签
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即人民币547400.00元(大写:
伍拾肆万柒仟肆佰元整);第二期付款在民政工作服务站运营满6
个月,经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检查合格后支付30%,即
人民币328440.00元(大写:叁拾贰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整);第三
期付款在民政服务站运营年度末,经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
局组织验收,或经期末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达标后,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支付20%尾款,
即人民币218960.00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3.年度验收或评估达标不构成甲方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的
当然义务;是否续签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政
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年度验收或评估不达标的,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
改结果;整改完成后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整
改后经复验或复评仍不达标,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甲方有权扣除协议全部尾款作为违约金,并不予续签下一年度服
务协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4.申请甲方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的税务发票,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不视为甲方违约,由乙方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继续履行,以下为
甲方发票信息:
单位名称:物9民政和运合人:
纳税人识别号:115401210099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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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费用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乙方应提供无付款障碍
的对公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
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以外的任何责任。合作双方因履行
本合同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其他与支付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各自
承担。乙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山南市湘雅社会工作服务中
心
账号:2527000104001473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乃东支行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前【5】日书面通
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且在收到甲方发
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要求乙方退回已经拨付的未完成部分的项目资金,且承担服务
项目资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催告满30日仍未
支付的,甲方仅就乙方产生的直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
无权主张协议价款5%的固定违约金。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而未完成部分款项,同时承担本
合同费用总额的20%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
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更正其违约行为并承担本合同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和由此产
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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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年度末,乙方未通过甲方验收或第三方评估不达标
的,或期中检查不达标经甲方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泄露甲方保密资料或允许
第三方使用的;
(3)乙方履行内容、提交的报告等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
的情形的;
(4)乙方进行服务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
(5)乙方拖欠第三方或其工作人员费用的,致使甲方被牵连
或追责的;
(6)乙方擅自将本项目项下的义务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的;
(7)乙方工作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
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8)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合法有效资
质的;
(9)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
内未予纠正的。
4.如有多种违约行为,可以多次计算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
担多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
5.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除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外,
还应承担由于该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
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
告费、差旅费、检测费、提存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
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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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
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
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
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
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
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
履行的说明数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
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
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
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致使协议终止的,可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延迟履行后
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预料不可避免
且无法克服的,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客观情况,使该方
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
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十、保密义务
1.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甲方的一切资料、
信息及相关成果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在合同期内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乙方有义务对
13
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
护。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全部秘密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
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合同之工作人员遵守本条之约
定,若参与本合同之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
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技
术、数据等信息和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应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
的活动,并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引用和发表。
4.乙方不得擅自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内容在市面上做商业演示,
以免发生泄密事件,否则甲方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不
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具有保密义
务。
十一、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所涉事宜如需通知对方或司法机关需要送达诉讼法
律文书的,可采取下列任意方式通知或送达,通知或送达时间以
下列方式中最先完成的送达时间为准:
(1)以向对方联系人电话发送短信,短信发出视为送达;
(2)以拨打对方联系人所留电话通知,电话接通视为送达;
(3)以向对方联系人地址发出EMS,EMS签收之日或退回之
日视为送达;
(4)以向对方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邮件,邮件发出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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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向对方联系人发出传真件,传真件发出视为送达;
(6)以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发出
视为送达。
;
联系地址:拉萨市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
局
o
2.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对方,
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达。由此产生的不利
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3.双方共同确认:在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阶段,上述送达方
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
地址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
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因受送达人在本协议所载通讯方式或联系人信息不准确、
通讯方式变更而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
导致送达文书未实际送达对方的,送达文书被签收(无论被何人
签收)或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
15
5.上述通知与送达条款系本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条款,本协议
及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双方均须依约定履行通
知与送达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十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北大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的专
委托代理天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52003
签约时间:252年9月20日签约时间:206年干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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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GZFCG2026-35529
二、合同名称:拉萨市林周县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GZFCG2026-35529
四、项目名称: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西藏拉萨市林周县觉旦岗路4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山南市湘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山南乃东区罗布林卡社区三楼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合同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合同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合同
服务时间:详见采购合同
服务地点: 详见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00元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9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详见合同
附件:采购合同
附件:采购合同
拉萨市林周县民政工作服务站项目
服务协议
甲方: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南市湘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司马思(身份证号:430681199003260628)
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拉萨市民政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和林
周县民政服务站建设的需要,甲方向乙方购买林周县民政工作服
务站项目,为推进项目运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协
议条款如下:
一、服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由甲方提供乡镇民政服务站的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
椅、设施设备,以及上墙制度等;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各乡镇(街
道)民政服务站的硬件建设工作,为每个民政服务站配备社工1
人,上述人员由乙方在当地招聘、管理和培养,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由乙方负担。因乙方或社工自身原因导致社工在服务过程中发
生问题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服务内容
1.协助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乡镇民政服务站的
硬件建设,选派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驻点工作;
1
2.协助乡镇民政助理员开展民政相关业务工作,为乡镇一般
居民、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儿童、残障人士及其他民政服务对
象服务。服务领域包括:
(一)面向民政服务对象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救助领域:
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对象排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政策宣传、建档访视、服务需求分析等工作;
对社会救助对象分类开展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
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儿童福利领域:主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
困境儿童开展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重点解决监护管理、心理慰
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心理健康、家
庭关系调适等服务。养老服务领域:对分散特困老人、留守老人、
独居老人、空巢老人、建档立卡贫困老人、低保老人、高龄老人
等老年人协助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
权益保障等服务。城乡社区建设领域: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支持和培育志愿者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推动
建立基层“三社联动”工作机制。
(二)聚焦基层社会治理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在乡镇党政组
织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社区乱象治理治安巡防、维稳值班等工作,
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善后等服务;配合协助有关部门
开展调查考核、统计核实等工作,助推社区减负增效;协助落实
本乡(镇)、村(社区)重大活动、民俗节庆和疫情防控等应急
事件的有关事务性安排。推进“三社联动”,孵化培育社区社会
组织,培育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基层公益慈善活动,根
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
2
会资源和各类社区主体有序参与社会服务。
(三)紧扣基层社会事务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开展婚姻、家
庭、殡仪、优抚等政策法规宣传和指导服务,倡导勤俭节约、移
风易俗的良好社会风尚;对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
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政策申请等服务;为流浪乞讨人
员特别是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瞄准群众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探索推进“村(社区)
生活服务圈”建设,积极协助推进拓展养老、托幼、家政、家教
等社区生活性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优质、专业过硬、群
众认可的社区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面向困难地区、困难
群体开展各类服务和慈善帮扶;将留守妇女等有意愿和有能力的
劳动者组织起来,培养成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通过政府购买,
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服务,完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
社区服务体系。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总周期为一年,自2026年9月20日起到2027年9月
19日止。
四、服务要求(见下表)
| 序号 | 服务指标 | 指标量 |
| 1 | 协助乡镇民政干事做好民政业务工作。 | 以甲方及乡镇民政部门书面明确的、属于本协议 |
3
| 约定服务范围内的工作安排为准。 | |||
| 2 | 发展注册志愿者,且参加活动的志愿者人数要达标。 | 每个站点60人及以上。 | |
| 3 | 开展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民政对象进行100%的入户排查走访,了解村情民意,完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高龄老人等服务对象排查,核实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及时全面掌握其家庭动态信息。 | 做好入户数据更新调查,在以往建立一户一档、一村一册、一乡一柜的前提下进行完善和规范 | |
| 4 | 政策宣讲 | 宣传党的惠民政策,熟悉民政相关政策,主动宣传相关政策,使群众知晓政策。 | 每年至少开展4次宣讲活动。 |
| 5 | 活动开展 | 结合所在乡镇实际开展关爱老人(分散特困老人、留守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建档立卡贫困老人、低保老人、高龄老人)、残疾人、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退役军人等各类活 | 年度协助乡镇开展活动不少于4场,自主开展不少于4场。 |
| 5 | 活动开展 | 动。 | 年度协助乡镇开展活动不少于4场,自主开展不少于4场。 |
| 6 | 个案开展 | 开展专业个案辅导并进行有效追踪和反馈,其中咨询个案(3至4次)、辅导个案(3至4次) | 每年度完成个案4个及以上(咨询个案2个、辅导个案2个) |
| 7 | 小组活动 | 开展小组服务,其中小组人数W8人,小组活动场次≥3次,小组成员出勤率≥60% | 每年度完成小组活动4个及以上。 |
| 8 | 工作总结 | 制定完善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进行阶段性汇报 | 按半年度、季度、每月报送阶段性总结 |
| 9 | 特色服务品牌 | 根据各服务站点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 各服务站点每年度打造1次特色服务品牌 |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甲方定期听取乙方汇报服务情况及进展,了解林周县民政
工作服务站服务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具体包括财务使用合规
性监督、服务方向与质量的业务指导、服务成效的监督,监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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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预乙方正常的项目及人员自主管理权限。
3.建立考核机制。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协议期间随时组织对
乙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考核,并于年中、年
末各开展一次全面考核。甲方应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完成年度
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公
示考核评估细则,考核指标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要求一致。经
考核评估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整
改后仍不达标的,或乙方履行协议期间出现重大失误并给甲方造
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向乙方询问本合同服务
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有权对其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乙方
限期整改。
5.乙方交付服务成果或申请验收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
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组织验收且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批
次服务或当期服务验收合格。
6.若乙方逾期完成服务或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整改,同一问题整改不得超过2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的,甲方有权扣除对应服务的费用,或要求乙方退还对应部分已
付费用。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的服务需求,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
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无义务无偿提供超范围服务。
(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
2.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乙方支付项目款项,若因乙方自身的原
因导致未能按时支付的,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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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向乙方提供政策指导,在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业务部
门、相关单位对乙方工作予以支持。
4.甲方支持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民政政策要
求的前提下全权负责项目和人员管理,除非甲方监管发现乙方出
现重大失误、违法违规或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否则不得直接插
手乙方正常的项目和人员管理工作。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项目费用;
2.如甲方提出的服务内容变更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未取得
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可要求共同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乙方有权拒绝该超出范围的服务要求。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民政服务站工作人员做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和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或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义务
1.招聘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人员;
2.做好林周县民政工作服务站运营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和
绩效考核,承担甲方授权的其他工作;
3.乙方加大对社工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支持和帮助社工人
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
4.乙方及时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发放薪酬和办理“五
险”。
5.乙方应爱护办公场地的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及办公场
所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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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要严格按甲方要求将项目款项使用于项目工作人员工
资薪酬及民政服务站运营管理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接受
甲方的监管。
7.乙方应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资料及甲方提供的所
有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仅限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目的
使用,且应对服务对象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开或用作其他用途;基于本服务
产生的所有数据、工作成果及衍生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8.乙方协助甲方制定民政工作服务站建设指引。
9.乙方应组建专业的团队负责本次服务,并保证,于本合同
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必需的一切
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
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及其
工作人员的资质文件应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乙方及其工作
人员资质文件。
10.乙方应当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完成本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
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应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完成相关工作,如乙
方转包、分包于其他第三人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出现问题乙方承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承担购买工伤等社会保险和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乙方
应对乙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和因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原因造成
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休息期
间事故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其他人为或非
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比如绑架、抢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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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乙方不得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拖欠第三方的费用,如因此
致使甲方被牵连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
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13.乙方必须依法履行其对员工的各项法律义务,应按期发放
员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伤事件等任何违法违
规情形影响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责任都由乙方承担,
若给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履约期间,乙方工
作人员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14.当甲方认定乙方工作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
方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
知起【15】日内更换该人员。乙方更换的人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且资质不得低于原派驻人员的资质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损失。
15.乙方进行服务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
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则承担违约责任。
16.乙方应自行承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以及
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新增税费、杂费;乙方确认甲方无任何代扣代
缴乙方税费的义务,税费缴纳属于乙方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法定责
任。
七、资金支付
1.协议价款为:项目总造价为大写壹佰零玖万肆仟捌佰元整
(小写人民币***.00元)。上述价款包含税金等一切因乙方
履行本合同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总
费用外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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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拨付方式:甲方按乙方项目执行进度和执行情况,凭协议
原件及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每年分三期付款:第一期付款在签
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即人民币547400.00元(大写:
伍拾肆万柒仟肆佰元整);第二期付款在民政工作服务站运营满6
个月,经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检查合格后支付30%,即
人民币328440.00元(大写:叁拾贰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整);第三
期付款在民政服务站运营年度末,经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
局组织验收,或经期末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达标后,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支付20%尾款,
即人民币218960.00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3.年度验收或评估达标不构成甲方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的
当然义务;是否续签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政
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年度验收或评估不达标的,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
改结果;整改完成后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整
改后经复验或复评仍不达标,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甲方有权扣除协议全部尾款作为违约金,并不予续签下一年度服
务协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4.申请甲方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的税务发票,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不视为甲方违约,由乙方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继续履行,以下为
甲方发票信息:
单位名称:物9民政和运合人:
纳税人识别号:115401210099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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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费用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乙方应提供无付款障碍
的对公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
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以外的任何责任。合作双方因履行
本合同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其他与支付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各自
承担。乙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山南市湘雅社会工作服务中
心
账号:2527000104001473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乃东支行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前【5】日书面通
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且在收到甲方发
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要求乙方退回已经拨付的未完成部分的项目资金,且承担服务
项目资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催告满30日仍未
支付的,甲方仅就乙方产生的直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
无权主张协议价款5%的固定违约金。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而未完成部分款项,同时承担本
合同费用总额的20%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
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更正其违约行为并承担本合同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和由此产
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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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年度末,乙方未通过甲方验收或第三方评估不达标
的,或期中检查不达标经甲方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泄露甲方保密资料或允许
第三方使用的;
(3)乙方履行内容、提交的报告等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
的情形的;
(4)乙方进行服务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
(5)乙方拖欠第三方或其工作人员费用的,致使甲方被牵连
或追责的;
(6)乙方擅自将本项目项下的义务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的;
(7)乙方工作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
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8)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合法有效资
质的;
(9)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
内未予纠正的。
4.如有多种违约行为,可以多次计算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
担多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
5.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除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外,
还应承担由于该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
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
告费、差旅费、检测费、提存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
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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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
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
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
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
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
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
履行的说明数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
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
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
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致使协议终止的,可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延迟履行后
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预料不可避免
且无法克服的,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客观情况,使该方
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
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十、保密义务
1.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甲方的一切资料、
信息及相关成果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在合同期内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乙方有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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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
护。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全部秘密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
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合同之工作人员遵守本条之约
定,若参与本合同之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
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技
术、数据等信息和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应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
的活动,并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引用和发表。
4.乙方不得擅自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内容在市面上做商业演示,
以免发生泄密事件,否则甲方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不
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具有保密义
务。
十一、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所涉事宜如需通知对方或司法机关需要送达诉讼法
律文书的,可采取下列任意方式通知或送达,通知或送达时间以
下列方式中最先完成的送达时间为准:
(1)以向对方联系人电话发送短信,短信发出视为送达;
(2)以拨打对方联系人所留电话通知,电话接通视为送达;
(3)以向对方联系人地址发出EMS,EMS签收之日或退回之
日视为送达;
(4)以向对方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邮件,邮件发出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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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向对方联系人发出传真件,传真件发出视为送达;
(6)以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发出
视为送达。
| 甲方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7789905054 | |
| 电子邮箱: | ;传真号码: |
;
联系地址:拉萨市林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
局
o
| 乙方联系人: | 利; | 38776;联系电话: | 13989538 |
| 电子邮箱: | ;传真号码: | ||
| 联系地址: | o |
2.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对方,
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达。由此产生的不利
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3.双方共同确认:在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阶段,上述送达方
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
地址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
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因受送达人在本协议所载通讯方式或联系人信息不准确、
通讯方式变更而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
导致送达文书未实际送达对方的,送达文书被签收(无论被何人
签收)或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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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通知与送达条款系本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条款,本协议
及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双方均须依约定履行通
知与送达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十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北大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的专
委托代理天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52003
签约时间:252年9月20日签约时间:206年干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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