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最新通知

所属地区:西藏那曲市 发布日期: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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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西藏 那曲市 采购单位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区(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0月28日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会计系列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考代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和加强党对会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对政治不合格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遵从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在藏工作1年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七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在办理或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因转岗等原因不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待业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国家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或立案审查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第八条其他相关经济类高级职称转评本系列的,在会计师职责相关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通过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任现职年限前后合并满5年,可转评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不允许转评。
第九条评审工作以评价标准和参评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答辩、量化赋分等科学评价方式,对参评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推荐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第十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评审。对于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申报人员通过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后方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评价。
第十二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和科研能力等条件限制,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具有自主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使用本办法,也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评审办法。
第十四条取得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不满3年的,一般不得申请提前退休。
第三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建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由组建部门行政领导和评审专家库成员担任,其中行政领导不超过2人,设执行委员若干。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应将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备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会议、建档留存、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库成员数量应不少于30人,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积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国有大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入专家库。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入库审核、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必须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精通会计相关业务,熟悉会计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四)副高级评审专家需要取得副高级三年及以上,正高级评审专家需要取得正高级职称五年及以上;
(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评审劳务费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审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评审工作前,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评审方案,发布评审通知,公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以及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和要求等。评审方案和评审通知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诚信承诺。
第二十四条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评审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单位内部对推荐人员的政治品行和业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单位审核推荐,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提交评审委员会。申报材料实行审核意见制,审核意见包括个人品行、业绩、能力、水平、廉政、岗位使用情况等。审核意见内容必须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审核推荐按照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按照申报条件、流程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限和注意事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后,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和书面审核委托意见。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不予受理评审:
(一)未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二)非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要求的;
(四)未按时按规定申报或报送的;
(五)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内,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驻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监督下,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执行委员。参加评审工作的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5人(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有不少于11人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执行委员组成人员按多出拟定人选1—5人的数量一次抽取,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按抽取顺序递补。
第二十八条职称评审采取量化计分评审机制,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通过率上限不作限定。
第二十九条评审会议结束时,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员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建立职称评审留痕管理制度。做好评审会议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评审情况、评审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实行职称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当日,将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的评审结果在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逐一复查。
第三十四条申报人员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报人员。
第三十五条对评审通过并在公示期无异议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或者由评审委员会委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采取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评审通过人员的政治表现、业绩能力和勤政廉政等情况。对考察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出具鉴定报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结果、考察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及时报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资格确认文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中填写评审委员会意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七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资格确认文件,及时发放任职资格证书,并做好造册登记。用人单位应自资格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
第三十八条评审结果经审批正式下发后,在做好相关材料留存归档的同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清退申报材料。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实行定期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当年申报、当年评审。每年9月底前制定当年评审工作计划,职称申报工作原则上于10至12月开展,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实行职称评审备案制度。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要求,做好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备案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客观公正。
第四十二条实行职称评审“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查询档案等形式,对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对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公示、考察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记录期限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且处分期未满,或违纪违法行为尚处在处理阶段,仍递交申报材料的;
(三)伪造资历、业绩成果及盗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失信失德,学术行为不端的;
(四)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推荐审核意见。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或明知申报人员伪造资历、业绩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的却仍然出具推荐审核意见的,取消申报人员评审资格,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职称评审谋取利益。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藏财会〔2020〕66号)同步废止。
责任编辑:王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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